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交附民,26,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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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林秀琴
被 告 曾忠稅
上列被告曾忠稅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5號),經被害人即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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