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原簡上,2,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偉忠



選任辯護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埔里簡易庭中華民國104年4 月17日103 年度原埔刑簡字第1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401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1713 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偉忠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其餘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據告訴人羅家欣具狀請求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羅家欣自民國103 年3 月22日經詐欺集團騙走新臺幣(下同)2萬2,000 元,至104 年4 月23日收到判決書時,被告尚未與告訴人羅家欣聯繫和解,因此認為被告無悔意,要求被告償還詐騙金額等語。

三、經查:

(一)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

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

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審以被告幫助詐欺之罪證明確,審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憑恃犯罪追查不易更肆無忌憚,而助長詐欺取財之歪風,對社會財貨秩序、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及人民財產權構成嚴重危害,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並致本件告訴人等4 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述之財產上損害,犯後雖未直接坦承犯行,但表達有與告訴人等調解之意願,態度尚佳,尚未與告訴人等4 人達成調解,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惟無證據可認其因提供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及其所屬集團成員使用而獲得任何財產上利益,且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犯行之責難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原審顯係本於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而為量定,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之過輕之情事,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不得遽指為違法。

且原審業將被告未與告訴人等調解賠償其等所遭受損失等情,列入量刑審酌事由,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即有未洽。

況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前開犯行,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告訴人等經本院通知後均未到庭,致無法與告訴人等調解,惟被告仍表示願意與告訴人等調解,並希望法院代為排定調解期日等語,然或因告訴人等無調解意願,或因電話無人接聽,致被告未能有與告訴人等調解之機會,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本院電話紀錄表6 份在卷可稽,亦難認其犯後態度不佳,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指被告無悔意,而認原審判決量刑顯屬過輕云云,尚有誤會。

四、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31713 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其犯罪事實即係指本件被告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詐欺集團供作詐騙告訴人羅家欣、江采蓮、阮柏鈞、池書珣之用之犯行,該等犯罪事實與本件起訴並經論罪科刑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雖據告訴人羅家欣之請求提起上訴,惟原審判決未見有何不法及違誤,或濫用裁量權及逾越裁量範圍之情事,故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