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聲,571,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炳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炳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炳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就竊盜罪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及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及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及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 月,二罪合併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8695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04年11月7日縮刑期滿,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裕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