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聲,573,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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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豐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豐榮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黃豐榮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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