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聲,599,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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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合併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8488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04年10月15 日縮刑期滿,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裕斗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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