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聲,65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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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信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45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信傑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信傑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已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1 、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此有執行筆錄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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