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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芯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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