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審交易,163,2017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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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順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吳文雄告訴被告藍順海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吳文雄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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