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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IORGI LUCA(義大利籍,中文名字:程晨光)
巫雲松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GIORGI LUCA 告訴被告巫雲松傷害、告訴人巫雲松告訴被告GIORGI LUCA 公然侮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GIORGI LUCA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巫雲松係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GIORGI LUCA 、巫雲松具狀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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