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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文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文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年8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江文傑前因: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受刑人於104年7月6日入監執行第①案,並接續執行第②案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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