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聲,622,2016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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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4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銘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志銘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2 、4 、6 、9 、13、1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附件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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