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訴,128,20170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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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練中亮
具 保 人 陳桂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訴字第1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桂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0 元,經具保人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等在卷可參(見聲羈卷第23頁至第25頁)。

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仍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有被告之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4 頁至第105 頁、第133 頁、第180 頁、第232 頁)。

且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到案,復未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等情,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3 月30日中檢宏肅106 助231 字第035366號函檢附本院拘票、報告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209 頁至第211 頁反面、第245 頁至第246 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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