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訴,191,20170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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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HUMANI MONTRI(中文姓名:盟替;泰國籍)
指定辯護人 黃秀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1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91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UMANI MONTRI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91 號判決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經由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代為送達被告,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簡復表、本院送達證書各1 紙在卷可稽。

是被告如對本案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即應自106年4 月14日起算10日,於106 年4 月23日屆滿,然因該末日為星期日,乃順延至同年月24日屆滿。

而被告固已於同年4月19日具狀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有被告書立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一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迄106 年5 月14日,然因該末日為星期日,順延至同年月15日(星期一)屆滿,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本院收文、收狀查詢單各1 紙在卷可考,則依上揭所述,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予以補正,即命其補提上訴理由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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