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訴,80,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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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琪軒
選任辯護人 陳玉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741號、第1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林琪軒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琪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741號、第1845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自白,證人邱裕淙、邱湳彬、謝銘輝、柯青山、陳春逢、黃琮斌、林宏榮等人證述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相片、本院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分裝袋1 包、K 盤1 組、摻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3 支、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及SAMSUNG 品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未含SIM 卡)1 支等其他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其中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分別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涉犯1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5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可預期將來判決刑度非輕,依一般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該羈押之原因,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5年5 月1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應予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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