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附民,55,2016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南投縣總工會
法定代理人 廖永裕
訴訟代理人 盧慶鑫
被 告 潘婉琳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訴字第108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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