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交易,46,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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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金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就告訴人為本件被害人之母或被害人之父等節,因涉及本件告訴是否合法之問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5 年9 月27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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