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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曉卿
選任辯護人 周瑞鎧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183號、105 年度偵字第4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曉卿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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