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審智附民,3,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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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智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昭弘
告訴代理人 吳明憲
附民被告 劉進鐙
上列附民被告因105 年度審智易字第5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及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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