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審訴,136,2017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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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瑞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溫瑞憲」均應更正為「温瑞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溫瑞憲」,顯係「温瑞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温瑞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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