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易,164,201702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64號
抗 告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黃育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所為105年度易字第1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一O五年度易字第一六四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5年10月20日105年度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正本,係於105年10月31日送達檢察官,其上訴期間屆滿日應為105年11月10日,是檢察官於105年11月10日具狀上訴,其上訴即屬合法。

又因本件同一被告,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埔簡字第148號簡易判決處刑,該判決本正於105年10月24日送達檢察官,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本院前將該案刑事判決之送達證書誤為本件者,致誤認檢察官係於105年10月24日即收受上開刑事判決正本,而認其上訴逾期,以106年1月20日105年度易字第164號裁定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即有未合。

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前開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自為撤銷本院106年1月20日105年度易字第164號所為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