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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宜蓁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中華民國10 5年8 月29日105 年度投簡字第403 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565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均駁回。
事 實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是本件關於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林芯羽認判決對於被告之量刑顯然過輕,而上訴人即被告林宜蓁於本案偵審中,亦陸續傳送辱罵告訴人之LINE訊息及手機簡訊予告訴人,原審量刑過輕,因之請求上訴等語。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傳起訴書所載內容之簡訊給告訴人之動機係因告訴人欠伊等母親錢,伊要告訴人還錢,還被告訴人兇;
伊因為有憂鬱、躁鬱症,也有在服藥,只想向告訴人要回伊母親的錢,並無恐嚇之意等語。
四、經查: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之10則簡訊予告訴人,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伊傳這些簡訊只是提醒告訴人要還伊等母親的錢,簡訊會這樣打是因為告訴人都對伊不理不睬,伊是要告訴人還錢,伊打電話給告訴人都不接,簡訊也不回,伊母親打電話給她,告訴人也不理不睬云云(見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60號卷第26頁反面、第40頁)。
告訴人於偵訊中證述被告所傳如附表所示之簡訊使其心生畏懼(見105 年度偵字第565 號卷第10頁),復有簡訊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見104 年度他字第787 號卷第14頁至25反面),衡諸常情,被告以「等你回來時,少什麼,多了什麼都有可能拉」、「三天的期限,你應該知道我會麼做」、「不出面還錢,別怪我手下不留姊妹情喔」等如附表所示之10則簡訊,以加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為內容,此舉足造成告訴人產生莫名之惶恐與不確定感,致心生畏懼,至為灼然。
被告所執上揭所辯為上訴理由,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被告上訴主張其未有恐嚇之犯行即無理由。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恐嚇犯行堪以認定。
㈡是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依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與被害人係為姐妹,僅因其母之債權債務關係而發生爭執,竟不思以理性、平和方式溝通,率然訴諸恐嚇手段,以致侵害告訴人,行為實不可取,兼衡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職業為商等之生活狀況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係本於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而為刑之量定,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恐嚇犯行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另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
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罰之量定,事實審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倘量刑時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而所量定之刑既未逾法定刑範圍(即裁量權行使之外部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裁量權行使之內部界限),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6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檢察官不服原審量刑而提起上訴,惟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在比例原則下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
本件原審量刑經核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及明顯不當情形,故檢察官上訴意旨徒以被告量刑過輕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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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傳送時間 │傳送簡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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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 年7 月2 日上│ 不回來解決你家也不要了嘛! 等你回 │
│ │午10時41分 │ 來時,少什麼,多了什麼都有可能啦 │
│ │ │ ~~ 最好盡早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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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日晚間10時36分│. . . . . . 不知你唸經是唸啥咪經,│
│ │ │. . . . . . 三天的期限,你應該知道│
│ │ │我會怎麼做,不處理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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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 年7 月3 日晚│倒數了哦. . . 你應該知道我有什麼病│
│ │間8 時 │吧!找你找到一把無明火快燒起來了,│
│ │ │我怕控制不住燒到你家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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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 年7 月4 日中│馬上給我死出來嘿?不跟你客氣了! │
│ │午12時1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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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 年7 月5 日晚│不出面還錢,別怪我手下不留姊妹情喔│
│ │間11時7 分 │?要試試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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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 年7 月9 日凌│我是一天巡好幾次啦. . . 今晚被你逃│
│ │晨1時55分 │了,你也是跑不掉的啦. . . 出來面對│
│ │ │就不用這樣躲了,不是嗎?借錢不還,│
│ │ │你媽氣死你好過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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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日晚間10時55分│沒有看到你還錢,我就不會罷手的,彩│
│ │ │色的外觀會更好看哦. . . 不回來還錢│
│ │ │嗎?好多歹說你就是不出面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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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4 年7 月12日晚│抓不到你,我也不用姓林了 │
│ │間11時2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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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4 年7 月14日晚│你很行喔?要告嘛!你知我長期吃什麼│
│ │間11時5分 │藥,憂鬱症,躁鬱症,在來會怎樣進展│
│ │ │我也不知,竹山嘛!最好不要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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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4 年7 月15日凌│我是一個生了病的人,請你遠離,千萬│
│ │晨0時10分 │不要遇到我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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