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聲,549,2016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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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鎰榮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鎰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鎰榮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3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8月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又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上開2 罪經本院104年度審聲字第5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復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2月確定;

又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3月、2月確定;

上開7罪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3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受刑人於104年4月12 日入監就上開有期徒刑10月、1年3月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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