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聲,641,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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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下簡稱臺中地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1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

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35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

同年間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3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院於102 年7 月31日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18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並確定在案;

上開4 案再經臺中地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1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

另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8 月15日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9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8262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2621 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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