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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坤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坤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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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修正前一律應併合處罰,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修正後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選擇權,亦即受刑人可選擇分別執行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與得易刑處分之罪,或選擇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共同竊盜、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搬運贓物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而附表編號1 、2 及12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至11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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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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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 │ │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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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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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2月6日 │101年3月12日 │100 年12月14日0 │
│ │ │ │時19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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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偵│
│ │偵字第532 、598 │偵字第532 、598 │字第1081、1529、│
│ │號 │號 │1786、1951、1952│
│ │ │ │、1953、19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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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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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1 年度六簡字第│101 年度六簡字第│104 年度訴緝字第│
│事實審│ │125 號 │125 號 │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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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1年6月15日 │101年6月15日 │104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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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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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1 年度六簡字第│101 年度六簡字第│104 年度訴緝字第│
│判 決│ │125 號 │125 號 │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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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1年7月3日 │101年7月3日 │104年10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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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 至2 應執行│編號1 至2 應執行│編號3 至11應執行│
│ │有期徒刑6月,已 │有期徒刑6月,已 │有期徒刑2年 │
│ │執行完畢 │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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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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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共同竊盜罪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
│ │罪 │ │兇器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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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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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 年2 月11日18│101 年2 月21日22│101 年2 月20日0 │
│ │時4分許 │時許 │時3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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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
│ │字第1081、1529、│字第1081、1529、│字第1081、1529、│
│ │1786、1951、1952│1786、1951、1952│1786、1951、1952│
│ │、1953、1954號 │、1953、1954號 │、1953、19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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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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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4 年度訴緝字第│104 年度訴緝字第│104 年度訴緝字第│
│事實審│ │10號 │10號 │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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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4年9月21日 │104年9月21日 │104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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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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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4 年度訴緝字第│104 年度訴緝字第│104 年度訴緝字第│
│判 決│ │10號 │10號 │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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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4年10月16日 │104年10月16日 │104年10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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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3 至11應執行│編號3 至11應執行│編號3 至11應執行│
│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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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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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結夥二人以上竊取│
│ │罪 │罪 │森林主產物,為搬│
│ │ │ │運贓物使用車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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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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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 年3 月12日18│101 年3 月11日15│100 年12月24日6 │
│ │時許 │時30分許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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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
│ │字第1081、1529、│字第1081、1529、│字第1081、1529、│
│ │1786、1951、1952│1786、1951、1952│1786、1951、1952│
│ │、1953、1954號 │、1953、1954號 │、1953、19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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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4 年度訴緝字第│104 年度訴緝字第│104 年度訴緝字第│
│事實審│ │10號 │10號 │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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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4年9月21日 │104年9月21日 │104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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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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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4 年度訴緝字第│104 年度訴緝字第│104 年度訴緝字第│
│判 決│ │10號 │10號 │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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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4年10月16日 │104年10月16日 │104年10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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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3 至11應執行│編號3 至11應執行│編號3 至11應執行│
│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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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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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為搬運贓物,使用│為搬運贓物,使用│共同竊盜罪 │
│ │車輛罪 │車輛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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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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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 年12月中旬某│100 年12月底某日│101 年1 月30日16│
│ │日傍晚 │凌晨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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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
│ │字第1081、1529、│字第1081、1529、│字第1081、1529、│
│ │1786、1951、1952│1786、1951、1952│1786、1951、1952│
│ │、1953、1954號 │、1953、1954號 │、1953、19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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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4 年度訴緝字第│104 年度訴緝字第│104 年度訴緝字第│
│事實審│ │10號 │10號 │10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9月21日 │104年9月21日 │104年9月21日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4 年度訴緝字第│104 年度訴緝字第│104 年度訴緝字第│
│判 決│ │10號 │10號 │10號 │
│ ├────┼────────┼────────┼────────┤
│ │判 決│104年10月16日 │104年10月16日 │104年10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3 至11應執行│編號3 至11應執行│ │
│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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