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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31號
被 告 李蓮(大陸地區人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緝字第31號判
決在案,惟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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