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重訴緝,1,2016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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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博羽
指定辯護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關於告訴人遭私行拘禁之起迄時間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8 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3 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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