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重附民,3,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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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簡玉龍
被 告 沈榮興
蕭惠而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5 年度易字第172 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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