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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存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又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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