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審易,36,2017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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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慶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4日106 年度審易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慶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慶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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