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審易,447,2017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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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志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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