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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曾琨豪
兼法定代
理人 曾雅頌
共同訴訟
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
附民被告 黃盛澤
上列附民被告因106 年度審易字第79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附民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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