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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張治國
被 告 范姜美英
上列被告范姜美英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張治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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