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審附民,66,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陳易祥
被 告 李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 年度審易字第20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