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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簡万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簡万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4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55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5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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