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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助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等,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①罪);
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下稱第②、③罪);
另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嗣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589號、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36號判決均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第④罪);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第⑤罪);
上開第①至③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第④、⑤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
受刑人於101年8月3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796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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