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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崑明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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