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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建平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建平於民國106年1月29日10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與錢天賜所騎乘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在南投縣○○鄉○○村○○路00○00號前,因發生車禍事故,致錢天賜人車倒地,造成身體右側大腿撕裂傷約30公分長、頭部挫傷及擦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被告詹建平下車查看,見錢天賜人車倒地受傷,仍未予以處理或停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反駕車駛離現場,案經警調閱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資料,循線查獲。
因認被告詹建平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參照)。
經查,本案被告已於本案繫屬(本院繫屬日為106年3月31日)後之106年5月7日死亡,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等附卷可證,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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