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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建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被告楊建全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並命再開本件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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