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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進連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轉讓偽藥之成分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06 年3 月20日下午4 時15分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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