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易緝,6,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109 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逸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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