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聲,122,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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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幸傑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幸傑倫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幸傑倫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03 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6年2月7日執行筆錄1件在卷可憑。

是聲請人依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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