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聲,172,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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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清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清文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吳清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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