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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丁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丁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丁肇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4 年間因違反森林法,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1,920元,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併科新臺幣31,920元確定(下稱第①罪);
復於同年間,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投交簡字第5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②罪);
上揭第①至②罪,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其於104 年12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2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3092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4 月2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2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50113092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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