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聲,607,2017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信銓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182 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曾信銓已坦承犯行,口供一致;

且被告與父親同住,目前父親無人照料,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055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經被害人吳麗玉證述明確,並有翻拍照片、車籍資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案發後,即前往臺中市朋友處藏匿,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被告隨機搶奪被害人財物,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甚大,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嗣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依法於106 年8 月24日發監執行該案撤銷假釋之殘刑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 份附卷可稽。

是被告既已不復受本院之羈押處分,則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