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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佳培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佳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及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佳培前於105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第①案);
同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投交簡字第2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第②案);
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下稱第③案);
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4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第④案);
上開第①至③案件,繼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77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
受刑人於105 年7 月4 日入監執行上揭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9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09110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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