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晉瑋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晉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晉瑋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3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8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上開2 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受刑人於105年9月8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796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