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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堯賸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堯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堯賸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周堯賸前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70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 年、6 月、1 年,再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1 年度上訴字909 號、101 年度台上字471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於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1 年1 月、7 月、7 月,經提起上訴,繼經中高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駁回上訴確定;
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確定;
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2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5 月確定;
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經提起上訴,繼經中高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駁回上訴確定;
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32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5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月確定;
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5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7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上開案件,繼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提起抗告後,經中高分院以104 年度抗字第114 號將原裁定撤銷,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確定。
受刑人復於101 年10月12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等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9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679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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