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聲,690,2017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惠珠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惠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惠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聲請書漏載為有期徒刑10月,應予補充),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易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原易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上開2罪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原易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受刑人於105年9月1日入監就上開有期徒刑10月、6月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09108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