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訴,105,2017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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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號
106年度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明岳
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30號、第1451號、第1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明岳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姚明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1430號、第1451號、第1716號;

本院繫屬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5 號、第149 號),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證人朱柏銜、魏國輝、張兆期、林宜柏、李燕桐、洪柏虎、李忠爵等人之證述、扣案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電子磅秤、毒品分裝勺、毒品分裝袋、OPPO廠牌行動電話等證物,及依卷附通聯譯文、蒐證照片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2 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於此情形之下,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常情,有相當理由相信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理,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6 年5 月8 日起將其羈押,並於同年8 月2 日裁定自同年8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被告第1 次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惟本院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販賣對象計有7 人,販賣次數高達59次,且其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分別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被告知悉其所涉犯上開罪嫌之法定刑非輕之情形下,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將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致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將來可能刑罰之順利進行,且被告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危害社會安全甚鉅,基於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綜上,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10月8 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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