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訴,232,2017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則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則安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經查,本案被告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本案業經本院審理後,依被告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陳麗仙證述,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惟被告業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亦於檢察官訊問時指認共犯並具結作證,本院權衡國家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社會安寧秩序之保障、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等羈押之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課以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同時予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將來可能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鎮區○○路00號,並限制出境及出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